碩士班學位修業規則
本系碩士班畢業應修之課程、學分數規定
109輔仁大學宗教學系修業規則(109起傳統宗教學群改4學分)
第一章 通則
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三章 碩士班
第六條 本系碩士班畢業應修之課程、學分數規定如下:
(一)修滿畢業論文6學分。
(二)修滿專業必修課程6學分。
(三)修滿傳統宗教學群(必選)4學分。
(四)選讀指導教授課程:校內指導至少選修一門課。
(五)研究生得依需要選修他校或外系研究所課程至多承認6學分,惟必修課和必
選 課不得至校外或系外選修。」
(六)畢業學分數為畢業論文、專業必修、傳統宗教學群及選修課程四者之學分數,至少修畢36學分。
第七條 碩士班學生經系上同意可選碩士在職專班必、選修課程,但以承認8學分為限。
第八條 學生入學前修讀本校推廣部碩士學分班課程,成績達70分及格者,入學後至多抵
免10學分;曾修讀宗教相關領域者得申請抵免至多6學分;經甄試入學而先修本
系課程者得承認一門課程。
第九條 非宗教學系畢業者,入學後須在系主任或導師指導下補修相關基礎課程,但不列入碩士班畢業學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