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章程
「輔仁大學宗教學系宗教文化創意產學中心」組織章程
104.06.29系務發展會議通過
第一條 本中心名為「輔仁大學宗教學系宗教文化創意產學中心」。(以下簡稱本中心)
第二條 本中心之宗旨目標如下:
一、 推動宗教文化創意相關研究,並提供宗教文化創意之互動平台,建立宗教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之宗教文化創意發展特色。
二、 推動本系及各宗教組織於宗教文化創意方面之交流與合作,以豐富本系的宗教文化創意課程與,提升臺灣宗教文化創意之學術研究與發展,以及本系相關課程之產學合作為目標。
第三條 本中心組織之職掌,規定如下:
一、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,綜理中心業務,由系主任聘任之,任期兩年,連聘得連任。其下設兼任助理一人,由執行長聘請本系進修學士班系秘書擔任。
二、 本中心為規劃宗教文化創意研究發展與產學合作,得由執行長聘請宗教文化創意領域之教師及校內、外相關人士擔任顧問,並設置顧問委員會審議重要事項。
三、 本中心執行長職掌如下:
1.綜理宗教文化創意發展中心各項業務。
2.中心與各委辦單位之溝通與協調 。
3.規劃本系與各類宗教文化創意產學合作事宜。
4.各類系上宗教文化創意相關學術研討會與博覽會之規劃與執行。
5.各類系上宗教文化創意活動之規劃與執行。
6.各類宗教交化創意活動之統籌規劃。
7.中心收支預算之規劃。
8.校外各相關機構及本校各單位之合作聯繫。
9.系主任交辦事項。
第四條 本中心經費之建置,規定如下:
一、 本中心之建置,由本系管理之,所需經費則由執行長籌措,以捐款方式捐給本系,並指定本中心專款使用。每年結餘經費得流用於下學年以及資助本系相關學術活動。
二、 本中心得就所籌措的基金,作為運作設備、人事、出版、學術會議及其它相關活動所需費用之動支。一切動支由執行長向本系申請,並由系主任核定之。
第五條 本中心於每學期期末系務發展會議時,須繳交成果報告,並接受評鑑,評鑑項目與方式依本系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,依本系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七條 本章程經本系系務發展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